【摘要】:今年八月各地发布了哪些新政策?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我们对八月前后全国各个省份发布的环保政策进行了汇总,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详细政策信息。 |
01 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
今年6月13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甘肃省“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该规划指出,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污水乱排乱流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
02 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7月20日,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就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涵盖了云南省六大水系干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一级支流,赤水河、乌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03 湖南省: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
8月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
《标准》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重点考虑了电解锰生产企业、锰矿开采企业和锰渣渣场,同时明确了涉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锰排放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04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8月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河北省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该《条例》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立足环保省实际,作出明确规范,推动构建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港口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体系。
05 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8月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增强全省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并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提出明确目标。
《行动方案》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从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综合施策,提出了塑料生产使用源头减量行动、塑料替代产品推广使用行动等五大行动,共计24条具体举措。
06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8月1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主要包含:制定规范程序,提高企业污染调查质量;统一标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聚焦重点,优化企业整治关键环节;简化流程,助力地块有效快速开发;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搭建平台,服务企业土壤环境管理需求6条措施。
07 湖北省:重点行业绿色运输工作通知
8月1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湖北省重点行业绿色运输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以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玻璃、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重点,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加快构建全省工业企业清洁化运输体系,统筹“油、路、车”治理,全面提升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
08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今年7月1日,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稳定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系统惠企纾困稳经济十二条举措》(以下简称《举措》)。
该举措从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提供要素保障以及其他慧企举措等几个方面,出发,助力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09 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今年7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系列部署安排,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台11条政策措施助企纾困。
措施内容包括优化监管保生产政策措施、优化审批助落地政策措施、创新服务促招商政策措施、绿色金融强发展政策措施四个方面,旨在赋能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10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7月2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
根据《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1 河南省:关于做好重点碳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通知
8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程序,提升效能,精准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扎实做好2022年河南省重点碳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重点碳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通知》。
01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今年6月2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聚力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四部分。
02 陕西省: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稳经济守底线、促发展二十三条措施
6月1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印发《二十三条措施》,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积极担当、靠前服务,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减负,全力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为企业应享快享尽享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为稳经济、守底线、促发展贡献生态环境系统力量。
03 浙江省:开展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
7月1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推进大会暨生物多样性保护大会精神,组织在全省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
通知还公布了首批4个已建成和15个培育的省级生物多样性体验地。
04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于1995年5月1日起实施,此后作了8次修改完善。《条例》的施行对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环境保护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05 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8月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做好我省碳达峰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突出四个特点。一是要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实施西部“陆上风光三峡”、东部“山水蓄能三峡”工程。二是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壮大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推动吉化转型升级、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等重大项目建设。三是扩大吉林生态优势,巩固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碳汇总量,增强黑土地固碳能力。四是要求各地区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分阶段梯次达峰。
06 山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8月17日,山西省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展望2035年,全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山西全方位呈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提升。空气质量根本改善,蓝天白云成为常态;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水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黄河中游和京津冀重要绿色生态屏障全面稳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07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
8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积极推动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形成与超大城市特征基本相适应的现代化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与节能政策措施体系,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显著提高。重点领域能效和碳排放水平保持全国领先,碳中和迈出坚实一步,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实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发展本市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光伏、地热,适度发展风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促进氢能示范应用。
08 广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8月4日,为深入推进广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内容包括扎实做好《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履行部门审批监管责任;落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理;落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来源:转载自水务加,版权归原作者。
湖南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固危废处置利用、土壤修复、工业污染治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业务,集科研咨询、环境工程和投资运营为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商。公司已取得环境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壹级施工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叁级资质。
中科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固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业场地与矿区风险防控、土壤修复、工业污染治理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家集科研咨询、环境工程和投资运营为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商。公司已取得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施工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贰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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